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錫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錫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高錫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易字第16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3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
107年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4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