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7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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