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慶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慶鴻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慶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既具狀聲請與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詳執聲字卷第3頁),而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復分別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刑要件,則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附表一: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07月13日│103年0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979號│字第497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49│103年度審訴字第144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27日│103年10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49│103年度審訴字第1449││判決││號│號││├────┼──────────┼──────────┤││判決│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二┌────────┬──────────┬──────────┐│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02月27日│104年0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21號│字第229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99│104年度審訴字第96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07月1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99│104年度審訴字第969││判決││號│號││├────┼──────────┼──────────┤││判決│104年07月24日│104年08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