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蘇秀美 被告 陳家偉
廖健延 原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3751建號建物(含同址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告權利範圍為3分之1,而系爭建物114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852,200元,原告權利範圍為3分之1,有系爭土地、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民國114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參(按:就系爭建物原告權利範圍部分,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與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不同,爰依謄本登記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73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5㎡×公告現值17,800元+852,200)×1/3=847,7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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