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2630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務人 袁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行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等均係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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