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3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2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許俊傑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許俊傑債務人 陳蔓宣 即 李蔓宣 即 李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