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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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345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許俊傑 債務人 潘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金錢債權(如保險給付、解約金、紅利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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