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俊傑 債務人 黃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繪U壹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