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木城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8,20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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