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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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90號原告 王崑盛 被告 劉己春
劉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627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