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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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5號上訴人即被告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成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