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債務人 張淑娟 債務人 賴啓昌
一、債務人張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淑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啓昌給付之。
二、債務人張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貳元及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89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868,621元│103年5月27日│3.25%│103年6月28日│├──┼────────────┼───────────┼───────────┼───────────┤│002│2,376,929元│103年4月27日│2.275%│103年5月28日│├──┼────────────┼───────────┼───────────┼───────────┤│003│387,002元│103年5月4日│5.5%│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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