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71號聲請人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計算書中關於「由相對人負擔8/100」以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0,044元(計算式:125,550元×8/100=10,0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由相對人負擔18/100」以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22,599元(計算式:125,550元×18/100=22,59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