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480號債權人 曹育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子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黃子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
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陳報債務人積欠電費金額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如:電費收據影本)。
㈣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㈤陳報債務人積欠房租起迄日期為何?㈥陳報債務人積欠房租金額及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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