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1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 律師
陳威勳 律師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
呂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被告 陳青妙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家豪 律師
李怡臻 律師 李哲良 被告 楊淑艷
邱梅芬 王興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余家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告 梁育立
洪偉肯 韓榮裕 鄭永傑 張國榮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
蔡瑞芳 律師被告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鑫 被告 盧彥佐
高慕儀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
黃雪鳳 律師被告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文深 被告 林建邦
詹誠一 林兆民 朱威任上開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 律師 池泰毅 律師複代理人 洪佩君 律師
崔積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1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號、第13295號、第18133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