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靖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黃兆基 、 黃淑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或「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三、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全部支票背書記載無從判斷黃淑芬為背書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黃淑芬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請提出全部支票背書並標示出背書人黃淑芬簽名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