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啓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陳啟倫 」之記載,更正為「陳啓倫」。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陳啟倫」之記載,乃係「陳啓倫」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