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電線桿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石惠美 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電線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元(以原告請求拆除電線桿之面積及價值為準,計算式:0.4×0.4×3,400=54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