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吳文玉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吳文玉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1,285元(以被告據以執行之債權金額與原告主張排除者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