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境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靖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