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羅開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耀翰 (原名 林金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林耀翰(原名林金生)」或「 林躍翰 (原名林金生)」?)。
二、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7,800元」或「新臺幣67,000元」?)。
三、請釋明支票(票號:EE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數量。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