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啟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永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