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建勝
張慧椀 被告 蔡文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3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文炎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3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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