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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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偉唐所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1年度偵字第7632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763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案內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賭博犯行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偵訊時供承明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表:
1、電腦主機1臺。
2、電腦螢幕1臺。
3、電腦鍵盤1個。
4、滑鼠1個。
5、密碼記事本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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