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五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侯水興台灣銀行營業部(一)│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壹拾萬元│AE一九九八六0││││││││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