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輝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3年12月20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為警查獲被告林輝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前案曾經判決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本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林輝隆持有海洛因約1.45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 爰依 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依聲請人113年4月11日函文所載,扣案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3年度保管字769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海洛因1包(1.45公克),係同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1號案件之扣案物,該案經移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後,再經移轉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分案為94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下稱本案),嗣併案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8號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判決確定(按嗣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見本院卷第25頁)。然而,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所載,該案經審理之移送併辦案件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177號案件,並未包含本案在內(見本院卷第17-18頁),故本案應未經上開確定案件併案審理。本院亦查無本案經檢察官為緩處分或不起訴處分之情形。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究竟與被告何犯行相關聯,以及聲請人能否依刑法第4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均屬有疑。再者,上開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扣案海洛因數量為1包、重量為1.45公克,然而,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1月6日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則為「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14公克(空包裝重0.41公克)」,亦即,海洛因2包、重量1.55公克,可見兩者之海洛因包數、重量均有所差異。經本院函請聲請人確認扣案海洛因之正確包數及重量,卻未獲回應,致本院無從判斷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海洛因數量。基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