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聲請人 楊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崗耀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