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憶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