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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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交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榮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營偵字第27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周怡慧 告訴被告沈榮鋒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2777號被告沈榮鋒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即臺中○○○○○○○○)現居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榮鋒於民國113年6月13日8時24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路與○○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且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當時為天候雨,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開啟,路面為濕潤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圓形紅燈右轉○○路,適有周怡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此,見狀急煞而失控摔車,致周怡慧人車倒地,受有骨盆、雙側膝部以及左側足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周怡慧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沈榮鋒之供述。
㈡告訴人周怡慧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 沈雅文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供述。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㈥診斷證明書。
㈦監視器光碟。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檢察官蔡明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春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