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依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信用卡契約涉訟合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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