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7號原告 余宗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