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瑞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261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志敏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參本院卷第5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荻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秀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