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37號原告甲0000000
0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