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鄭文彰 (即 鄭炳璋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一)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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