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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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謝承益 訴訟代理人 王韋翔 律師被告 周育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3號,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6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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