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6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