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益粽選任辯護人呂維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第4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益粽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許益粽於本院已就其被訴過失致重傷害罪具狀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許益粽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上午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TM-9578』號自小客車,由北向南沿臺南市○○區○○路「台1線」外側快車道,於行經新營區「台1線」與土庫路之交岔路口處時,竟疏未注意依號誌指示行駛,適有 許峰祥 騎乘車牌號碼『339-GZJ』號重機車沿同方向併行行抵該處,亦疏未注意應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致二車發生擦撞,造成許峰祥因此人車倒地,受有『1.頸椎第6-7節閉鎖性骨折及脫位、合併脊髓中樞帶症候群,2.左踝骨折併遠端脛骨與腓骨關節脫位,3.胸部挫傷併雙側第1肋骨骨折,4.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5.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6.右側肺炎、疑肺膿瘍。』等傷害,至今仍四肢癱瘓僵硬,而達重傷害之程度。許益粽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至醫院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中隊警員 林志忠 供承自己肇事犯罪,自首進而接受裁判。嗣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同署檢察官指定許峰祥之母曾素珍代行告訴後偵查起訴。
三、證據:㈠被告許益粽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代行告訴人曾素珍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
㈢臺南市警察局新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柳營奇美 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及現場照片20張。
㈣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
號)、臺南市政府101年9月6日府交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卷第41頁)各1份。
四、核被告許益粽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中隊警員林志忠供承自己肇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參見警卷第1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刑案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堪認其品性尚佳,復參酌被告於本件車禍之過失情節與程度(被告與被害人同為肇事原因),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事後並已與代行告訴人曾素珍達成民事上和解,有曾素珍出具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參見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卷第53頁)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下本件過失之罪,且已與代行告訴人曾素珍達成民事上和解,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書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