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請求補償人 徐明皇 上列請求人因刑事補償案件,請求國家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補償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補償人甲○○請求刑事補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據上論結,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