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533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于昕蕎 法定代理人 林淑寬
于明駿 上列當事人與尚穎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64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