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21號上訴人 黃魁治 上訴人 游順義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複代理人 黃伯豪 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複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暨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對第三人于 沈捷 告知訴訟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2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黃魁治本人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