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 蔡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育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長成 玉山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11年6月30日600,000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