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告 鍾儀 被告 丁漢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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