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郭芳 均被告 陳麒方 上列被告陳麒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1號),經原告郭芳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