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94號上訴人 周亮豹 訴訟代理人 王筱英 被上訴人 陳朝順 訴訟代理人 吳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該次庭期前提出本件爭執之白玫瑰與九重葛之現況照片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