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第5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桂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第5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桂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