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小字第3180號原告 陳羿彣 被告 王暐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