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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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180號

原告 陳羿彣

被告 王暐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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