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史濟仁 與上訴人 辜瓊珠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