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六號聲請人即再審被告 賴橙彥 再審被告 董信雄
董嘉文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被告與 賴聰明 等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被告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