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侵占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