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秩易字第五號
聲請機關基隆巿警察局被處罰人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基秩字第五十七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等各一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一萬八千元未繳,已逾四千五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范育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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